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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 崇尚创新 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崇尚创新

  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营利或者其他目的,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会构成犯罪。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充分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及其分析向读者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1随意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案例

  退休后的老吴一直在琢磨着再干点啥。看到网购比较火,于是就在某购物网站注册了店铺,主要售卖孩子们的日常用品,包括卡通防水学生餐盒袋等商品。不久,老吴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A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起诉老吴,声称老吴网店售卖的“卡通防水学生餐盒袋”上印刷了“超级大侠”形象,侵犯了其作品发行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老吴赔偿原告1万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说法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其中,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先授权后转载是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其作品,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等,均属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如果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即因特定用途、特定情形而使用他人作品,则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另外,侵犯他人著作权在一定情况下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老吴网店售卖的商品上确实印刷有“超级大侠”形象,这是原告公司所创作的动画形象,原告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老吴销售的“卡通防水学生餐盒袋”上印刷的“超级大侠”形象,与原告的享有著作权的“超级大侠”美术作品完全一致,而老吴却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其销售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发行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表情包也有著作权,随意使用会侵权

  2

  案例

  甲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中,未经乙公司授权,使用乙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乙公司发现后,认为此举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甲公司表示,自己使用的表情包是在网络平台上免费下载的,也不知道会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由于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乙公司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计5万元。

  说法

  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将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下载至其公众号内,供公众浏览,其行为无疑侵犯了乙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傍名牌,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

  3

  案例

  王某经营一家粮油食品公司,为降低成本,王某收购水稻加工大米用于销售。2022年9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在未取得“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注册权利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大米外包装标注使用“五常稻香米”“五常大米”等标志。由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执法部门随依法作出没收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即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根据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话,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可判处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大米上使用“五常大米”等标志,显然属于商标侵权,由于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故市场执法部门只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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