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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周薪制” 就可不办生育险?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周薪制”,即工资一周一付。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导致我无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面对我索要赔偿,公司以实行“周薪制”,没有义务为我办理生育保险为由拒绝。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孔慧

  孔慧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只要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具有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正因为公司已对你实际用工,“周薪制”并不能否定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必须为你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另一方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生育津贴是对女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依据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导致你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关待遇,使你遭受对应损失,公司必须赔偿。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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