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剑) 为规范青少年近视防控广告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近视防控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行为,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区各相关经营主体、广告经营单位及广告发布单位,自觉规范近视防控广告发布行为。
该局提醒相关经营单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不得在近视防控产品服务广告中混淆真性近视与假性近视的表述,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误导青少年和家长。未经审查通过,不得发布治疗青少年近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宣称“缓解视疲劳”的保健食品广告;已取得广告审查证明的,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此外,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均不得涉及近视治疗的内容;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安全性、功效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借用患者或者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不得伪造统计数据或者科学实验数据等夸大近视防控效果。普通食品广告或者不具备“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改善视力”“降低度数”“缓解视疲劳”等功能性内容,也不得借助宣传如“叶黄素”“花青素”“维生素A”等原料成分的功效明示或者暗示具有近视防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