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秦女士是半路夫妻,两人结婚后居住在我名下的一套房屋里。在双方共同生活的十几年中,秦女士一直对我精心照顾。我与结发妻子生有一子小周,小周十分上进,工作辛苦但收入不高,我曾花钱为小周置办有一处房产,登记在小周名下。近期,我感到身体不适,想尽快立份遗嘱妥善安排。我既想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儿子,又想保障老伴秦女士可以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安度晚年。请问,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
读者 周经全
周经全读者:
你可以为老伴秦女士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实践中,父母想提前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并能够继续居住该房产、让他人在自己去世后能够继续居住于被子女继承的房产内、离婚后无房一方的住所问题等,都可以通过设定居住权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条、第371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但无论是采用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还是采用遗嘱方式,都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条款;二是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你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在你去世后,你名下的房子由儿子小周单独继承、老伴秦女士生前享有居住权,儿子小周不得将房屋进行处分。遗嘱完成后,应当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既不影响儿子继承房子、又能保障老伴生前可以一直住在该房子里,安度晚年。
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