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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分次结算 能要求分别“退一赔十”?

  编辑同志:

  我在某超市买了1袋速冻水饺,单价13.9元。回家后发现已过保质期两天。第二天我到该超市购买了相同批次的10袋速冻水饺,通过喷码可见该批水饺已过保质期3天。随后,我以11袋水饺均已过保质期为由要求超市退货返款,并按照每次购买过期水饺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11000元。超市同意“退一赔十”,但不同意按结算次数分别“退一赔十”。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 王金菊

  王金菊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比如,买到一袋过期面包,单价8元,按10倍计算的话只有80元,不足以惩罚商家,此时应按1000元给予赔偿。这一条款大大激发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催生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

  但是,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这不符合规定。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5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你购买11袋水饺没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你有权向超市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但你主张按结算次数分别赔偿不符合规定,而应当以11袋水饺的总金额152.9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即超市应当赔偿你1529元。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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