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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定全责 要全额赔偿对方损失吗?

  编辑同志:

  一天深夜,周某骑电动自行车时,电动自行车前部碰撞到我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后部,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其各项损失约20万元。当时,我的三轮车是在机动车道临时停放,而周某是在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且未戴安全帽。但由于事故发生后我离开了现场,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认为因我负事故全责,故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请问,交通肇事因逃逸而被认定为全责,就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吗?

  读者 赵新林

  赵新林读者: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而且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会根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情,综合认定各方的责任。具体些说,侵权人一方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全责方,如果案件审理中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发,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责任;相反,就需要全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你驾驶机动三轮车违章停放在机动车道路上,且未设安全警示标识,致周某骑电动车违章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追尾受伤,显然双方均有过错,且各自的不当行为均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则要根据事故发生具体原因、违章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双方过错大小以及你在事故发生后有逃离现场行为等因素,综合确定。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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