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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职工医疗健康保障水平

第19期职工医疗互助金开缴

  本报讯 (记者 双红) 为切实提高职工医疗健康保障水平,从12月1日起,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第19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为一年,互助金缴费标准为50元/人,由职工个人自愿缴纳。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只要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均可参加本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按照相关规定,以2024年11月工资表为准,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在册职工人数少于50人(含)的应全部参加。互助金缴费标准统一为50元/人,一经缴纳不再退还。今年12月1日至31日为缴费时间,逾期不交费视为自动放弃。202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互助期。

  职工医疗互助金用于补偿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患病职工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和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一次性住院补偿标准为:在本互助期内患病职工在医保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治疗的,单张结算票据总费用(除去需扣除部分)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补偿标准为扣除后住院总费用的10%。一个互助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总费用均在1万元以上的,可多次分别进行申请,单张发票不足1万元的不可累计计算。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偿金总额不超过2万元。门诊慢特病补偿标准为:门诊慢特病种以山西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3号)所规定疾病为准。患病职工需持有市医保部门批准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申请表》,起付标准为互助期内在医保定点慢病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累计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补偿标准为门诊总费用的10%,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万元。此外,一次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可分别申请补偿,但不能混合申请,两项补偿金在一个互助期内累计不得超过2万元。

  据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秉持“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原则,体现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市总工会始终坚持低成本、低缴费、广覆盖、广受益的做法,第1期至17期互助活动累计补偿职工9215人次,累计补偿金额4213万余元,收支缺口累计537万余元由市总经费补贴覆盖。为方便职工缴费、获取补偿,从本期起,互助期调整为与自然年度保持一致,避免跨年度申请补偿,力争为基层工作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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