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以我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提出要么延长试用期6个月,要么走人。我最终选择了前者。时过3个月,基于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工资相差太大,我就延长试用期感到后悔。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取消延长并赔偿工资差额?
读者 吕欢欢
吕欢欢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取消延长并赔偿工资差额。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允许劳动者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以便确定劳动关系是否进入正式状态的短暂性、试验性期限。就试用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与之对应,本案的试用期应当不超过6个月,公司在6个月后将试用期延长,无论其出于什么理由,都属于2次约定试用期,即使你当时认可,都是对前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而该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83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对延长试用期的约定从一开始时起就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你除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还可以要求公司就6个月外你已实际工作的月份,按试用期满月后的工资标准赔偿差额。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