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不走你也不能走,开会都设在晚上,美其名曰叫培训,休息日往往也被安排参加各种会议或培训……这些情形可否算作加班及领取加班费,这往往与工作时间制度密切相关。所以,劳动者在索要加班费时,首先要弄清楚单位对自己适用的是何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有权领取加班费
案例
张某于2022年6月入职某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天,月工资12000元。张某自入职以来,在公司的安排下,均存在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张某想知道其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说法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的是标准的工作时间。张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在标准工时以外工作,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2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费标准有所不同
案例
李女士于2022年3月到某旅游公司当导游,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李女士入职1年多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均在8小时以上,法定节假日基本上带团在外。那么,李女士能否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说法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属于非标准工时制的一种,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实行该工时制,应当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就是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加班,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旅游公司对李女士适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故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其中,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李女士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3 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原则上无加班费
案例
汪先生于2021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专门为公司大领导开车。最近,公司与汪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在结算相关待遇时,汪先生认为自己经常要等候领导到很晚,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经常要开车接送领导,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可公司则表示,由于对汪先生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故无加班费一说。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说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同样应当报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了应当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及其标准,同时指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该规定。就是说,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自然也就原则上不适用加班费制度。
本案中,该公司对汪先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过的,那么汪先生就无权主张加班费。如果未经报批,则应当按标准工时制对待,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