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上个月的一天,我将轿车借给朋友郑某外出办事,并告知车辆保险已经过期,让他小心驾驶。不料,还是发生了意外,郑某在开车时与曹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在,曹某要求我和郑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约3万元。我认为,本次事故是郑某驾驶不当导致的,本人只是好意出借车辆给郑某使用,应该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的认识对吗?
读者 周民
周民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9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 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那么,车主出借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是否也属于有过错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1条第1款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本案中,郑某驾驶借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你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系法定义务,而你未及时给案涉车辆续保交强险,显然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曹某可以要求驾驶人郑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你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
律师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