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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报讯 (记者 双红)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上调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其中,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5元、105元、95元、85元、75元、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287元的补足到3287元。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7元、86元、6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这三类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28元、2855元、2057元的,分别补足到3428元、2855元、205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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