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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路上发生侵权 赔偿责任如何划定

  2025年春运大幕已经拉开,公路和铁路仍是春运期间人们出行的首选方式,同时,不少人会选择自驾出行。春运客流以务工返乡流、探亲流、旅游流为主。如果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该向谁索赔呢?以下案例从旅途中受伤、“搭便车”受伤等不同角度以案说法,提示大家在出行中如何规避风险和正确维权。

  1乘车中被打受伤,承运人不能推卸责任

  • 案例 • 

  2024年春节前夕,董某乘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回省城过年,途中因琐事与杨某发生纠纷,因不堪杨某的辱骂,就要求司机林某停车让他下车,但林某不予理睬,依然继续行驶,以致董某被杨某追打致伤。在打架过程中,司机林某未进行阻拦,也未报警。后经医院诊断,董某的伤情为鼻骨骨折、软组织损伤。董某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客运公司则认为董某应找侵权人杨某赔偿。鉴于客运公司拒绝赔偿,董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客运公司赔偿董某各项损失计3.21万元。

  • 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在运输活动中,承运人不仅负有安全运送旅客和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而且对旅客伤亡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董某与杨某发生纠纷直至升级为殴打的全过程中,司机林某既未停车让董某下车,也未进行阻拦和报警,违反了安全运送义务,构成违约。董某被殴打致伤也并非是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客运公司应当向董某承担赔偿责任。

  2好意同乘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酌减

  • 案例 • 

  凌先生与冯女士是同乡,去年春节前夕,冯女士搭乘凌先生驾驶的车辆一同回乡过年。行驶途中,凌先生驾驶的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冯女士因此受伤,交警认定凌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冯女士将凌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因凌先生用自己的车辆无偿搭载常女士,构成好意同乘,且凌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酌定减轻其30%的赔偿责任。

  • 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而确立了好人同乘规则。对该规则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是只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一般是指我们平常家用或自用的车辆;二是仅限于无偿搭乘,不包括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三是只限于机动车一方存在责任的情况,即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造成的,方产生赔偿义务;四是不包括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五是只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好意施惠人的善意应当鼓励,但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不能免除。

  本案中,凌先生无偿搭载冯女士返乡,虽然因交通事故造成冯女士受伤,但考虑到该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故法院依法酌减了凌先生承担责任的比例。

  3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游客可向旅游经营者索赔

  • 案例 • 

  2023年春节期间,朱女士随团赴海南旅游,游玩途中,因司机遇路障处置不当造成大巴车侧翻。本次事故导致朱女士等乘客受伤。伤愈后,朱女士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旅行社称,大巴车从某汽车服务公司租来的,应向汽服公司索赔。而汽服公司称,朱女士是在旅游过程中出的事故,应该由旅行社担责。无奈之下,朱女士将旅行社及汽服公司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和汽服公司共同赔偿朱女士各项费用计11.2万元。

  • 说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第1款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旅游者因此遭受人身、财产侵害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均须承担相应责任。游客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既可向旅行社主张赔偿,也可向车主、司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双方共同赔偿。

  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汽服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朱女士受伤,故法院对朱女士要求旅行社和汽服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的请求,自然应予支持。

  4候车室滑倒受伤,车站未尽管理保障须赔偿

  • 案例 • 

  年逾六旬的刘先生系务工人员,年三十那天前往火车站搭乘列车返乡。在准备排队检票时,刘先生不小心踩到了香蕉皮,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刘先生将涉事某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8.3万元。法院经审理,确定铁路公司承担80%的责任,刘先生自负20%的责任。

  • 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路公司所属的火车站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候车室地上的垃圾,造成刘先生滑倒受伤,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疏于观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减轻铁路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关于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定是适当的。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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