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与公司因劳动争议引发诉讼后,双方虽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有异议,但对欠付的计件工资金额没有争议。请问:在公司拖欠我们数月计件工资,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且公司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我们能否申请法院在判决前责令公司先行支付计件工资?
读者 郭珍珍
郭珍珍读者:
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在判决前责令公司先行支付计件工资。
这里涉及到先予执行问题,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9条也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即只要是所属案件、符合对应条件,即使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也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而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你们索要工资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另一方面,你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彼此对拖欠的计件工资金额没有争议,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再一方面,因为公司拖欠你们数月工资,已经严重影响你们的生活;四是公司有履行能力,只是基于对加班工资部分有争议而拒绝支付没有争议的工资。
律师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