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双红)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好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群体,根据省有关通知精神,我市从今年1月起,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给予补助,并对收住这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近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通知要求,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含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外,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据介绍,按照补助程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补助,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