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重叠期”内出事故 第一份交强险赔
• 案例 •
2023年3月17日18时,袁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庞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庞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无责任。袁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起止时间2022年3月31日16时起至2023年3月31日16时止),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该车辆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起止时间2023年3月16日14时至2024年3月16日14时),事故发生于两个交强险的重叠期。庞某起诉,要求袁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 判决 •
甲保险公司分别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庞某某相应损失。
• 说法 •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强险生效重叠期的,哪家保险公司赔付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6条、第11条、第20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系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险种,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该性质也决定了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交强险保险期间1年为法定期限,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当查明投保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期间,可见,保险公司应主动审查投保期限。对于重叠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一份交强险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应由第一份交强险赔偿,第二份交强险当事人可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解决。
2未投保交强险 投保义务人应担责
• 案例 •
2023年6月14日13时,李某甲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潘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无事故责任。李某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1证,其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李某乙名下,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潘某起诉要求李某甲、李某乙赔偿其相应损失。
• 判决 •
李某甲、李某乙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说法 •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并非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应否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乙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系该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负有投保或督促车辆使用人投保的义务,现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甲、李某乙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均有向潘某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对于该问题,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1条进行了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无证驾驶出事故 交强险先行垫付赔偿
• 案例 •
2022年4月23日21时,丁某某无证驾驶轻型货车与步行的路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路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丁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并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路某起诉要求丁某某、甲公司、乙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 判决 •
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路某医疗费、误工费;丁某某赔偿路某其他各项人身损失。
• 说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丁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某受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承担涉案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案机动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现路某要求乙保险公司赔付其人身损失,故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向路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同时保险公司在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胡科刚 王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