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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时被打 店主视而不见应当赔偿

  编辑同志:

  高考结束后,我和3名对考试结果感觉良好的同学,以AA的方式到学校附近的一家餐馆聚餐庆贺。期间,我不慎踩脏一名顾客的鞋子。虽然我一再赔礼道歉,但其不但对我恶言相向,还要我赔偿1600元“损失费”,见我拒绝后还对我拳打脚踢。其间,店主不仅未加制止,甚至没有报警,最后还让他扬长而去,由此导致我由于不能确定其身份,而无法索要医疗费用。

  请问:我能否要求店主赔偿?

  读者  邹春霞

  邹春霞读者:

  你有权要求店主赔偿。

  一方面,店主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你和同学在餐馆聚餐,店主已经接纳,表明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你基于消费合同的存在,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店主则具有对应的保障义务。可店主却在你与顾客发生争执,甚至被顾客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有条件、有能力加以制止、调处,却熟视无睹,不仅未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没有报警,乃至让醉酒顾客扬长而去,导致你最终因不能明确醉酒顾客身份无法索赔,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店家必须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也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正因为店主未尽职责,决定了你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造成,但在无法确定醉酒顾客身份的情况下,店主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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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时被打 店主视而不见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