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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逃逸虽无法认定醉驾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追偿

  编辑同志:

  我丈夫酒后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导致伤者因未获得及时救治而死亡。时隔两天东窗事发后,我丈夫虽自认饮酒驾驶,但公安机关只认定我丈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以我丈夫逃逸、间隔时间长为由表示无法认定肇事时是否醉酒。请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亲属理赔后,能否以醉驾为由向我丈夫追偿?

  读者 李婷婷

  李婷婷读者:

  保险公司可以以醉驾为由向你丈夫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 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即虽然对驾驶人因醉驾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结合本案,保险公司能否向你丈夫追偿,无疑取决于你丈夫是否构成醉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你丈夫在肇事后置伤者生命健康于不顾,驾车逃逸,不仅与之相违,还让伤者失去获得及时救治的机会,并直接导致无法准确认定肇事时的酒后状态。

  对此,法律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即是否醉酒的举证责任应由你丈夫承担,你丈夫不能证明其肇事时虽已喝酒但未达到醉酒状态,自然应按醉驾论处。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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