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冒用姐姐的身份入职后,公司以姐姐的身份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4个月前,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请问:社会保险部门能否以我冒名办理工伤保险,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为由,拒绝对我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 张甜甜
张甜甜读者:
虽然《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即表面看来,你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并办理工伤保险似乎因与“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相关,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实不然,因为其中所指行为人“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主观目的,在于入职后恶意制造或伪造工伤事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而你冒用姐姐身份仅是为了入职,别无他意,公司办理工伤保险也是出自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对你的用工存在对应性、唯一性。故在社会保险部门对相关参保信息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同意办理,公司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只要你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部门就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