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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时打赌被赢走1万元,还能索要回来吗?

  编辑同志:

  一天,张某等5人应约到胡某家中喝酒。其间,胡某与张某打赌,声称张某喝一口自家的马桶水,就给张某1万元奖励。随后,胡某将1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于第三人保管。胡某本意是与张某开玩笑,未曾想张某真的喝了马桶水,第三人依约将1万元现场转账给张某。3个月后,胡某反悔,认为自己不该因为一句玩笑话就付出1万元的代价,遂要求张某返还1万元,但张某认为自己履行了赌约,胡某不能反悔。请问,胡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这1万元吗?

  读者 魏红霞

  魏红霞读者:

  首先,胡某与张某之间所产生的纠纷是因打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作射幸合同。“射幸”即“侥幸”,其意为碰运气。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的得失。射幸合同的主要特点,一是合同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取决于交易对象的幸运;二是并非完全的等价有偿,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人们基于经济、益智或娱乐等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交易,如打赌、彩票、有奖销售或者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射幸合同。

  其次,胡某与张某之间的射幸合同无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就射幸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射幸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仍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基本规定和原则的约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3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些原则和规定都可以适用于射幸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的认定。本案中,胡某与张某酒后打赌纯属在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且该打赌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双方打赌订立的契约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最后,胡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全部钱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鉴于双方已经履行赌约,而且双方在案涉打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胡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全部钱款,张某应酌情返还给胡某一部分。另须指出的是,如果赌约尚未履行,一方拿着赌约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其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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