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林女士为夫妻关系,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唯一遗憾的是未生育子女。后来,我得知林女士曾在婚后第二年怀孕,因不想生育,便瞒着我去做了人工流产。我对此很是生气,并表示若林女士再怀孕生育,我就予以原谅,可她拒绝再怀孕生育。我认为,林女士擅自打掉孩子,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于是想要求林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并提出离婚。请问,我若提出上述要求,能否如愿呢?
读者 武子涛
武子涛读者:
首先,你的索赔请求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就是说,妇女享有生育选择权、生育自由权和中止妊娠权。虽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但是,这种权利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于从怀孕到分娩的整个过程中,女方承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所以对女方单方作出的不生育决定或者中止妊娠行为,男方必须尊重,而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女方,更不能认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本案中,由于林女士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你生育权的侵犯,所以,你无权要求林女士赔偿精神损失。
其次,林女士不愿生孩子,你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而且只要你在诉讼中执意离婚,法院对你的离婚请求会判决支持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基于上述5种特定情形而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就应当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