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4岁的我在肖某经营的密室中体验“逃脱”游戏时,由于肖某没有提供防护用具、扮演NPC员工没有注意我的应急反应而受伤。事后因为没有得到应急处理,导致伤情加重。请问:肖某能否以其已事先声明“危险自负”为由拒绝赔偿?
读者 小鑫
小鑫读者:
肖某不能拿已事先声明“危险自负”说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6条也分别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与之对应,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管理者同样必须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不得拿已事先声明免责说事。这些义务无疑包括对密室的讲解与提示、设置危险环节警示、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范、提供防护用具、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要求扮演NPC员工在与玩家互动的过程中注意玩家反应、避免任何可能导致玩家过激举动行为等。正因为肖某没有提供防护用具、扮演NPC员工没有注意你的应急反应、在你受伤后没有提供应急处理,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决定了肖某难辞其咎。
律师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