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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已约定违约金 员工违约也无需承担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平时没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且公司没有为我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如果我在五年内离职,必须按剩余工作时间以每月4500元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请问:如果我真的提前离职,公司能据此向我索要违约金吗?

  读者 沈丹丹

  沈丹丹读者:

  公司不能据此向你索要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该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简而言之,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岗位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并依约定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

  同时,该法第24条还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就涉竞业限制类违约金的设置与索要,还必须受劳动者从业身份的限制。结合本案,在公司没有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你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平时也没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情况下,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无疑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公司向你索要违约金的依据。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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