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向我出具将在3个月内清偿欠薪的欠薪条后,曾在期内向我支付过两笔欠薪。清偿期届满后的2年,我向公司发送过欠薪对账单,明确除已付欠薪外,还有3万元。公司表示对金额无异议。在清偿期届满3年7个月后的近日,我想提起诉讼,却被人告知因超过诉讼3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期作废”。请问:在我没有在欠薪对账单上表达催款意思,公司也没有表达履行意愿的情况下,我能否以欠薪对账单为凭,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即从那时起重新计算3年?
读者 赵磊磊
赵磊磊读者:
你不能以欠薪对账单为凭,主张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之对应,对于欠薪,也应当在约定支付日届满后的3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会“过期作废”。
那么,有没有例外呢?这里涉及到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特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即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在于权利人是否提出明确的履行请求或债务人是否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结合本案,在你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不存在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下,虽然向公司发送了欠薪对账单,但由于你只是要求确认欠薪金额,没有明确表达催促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意思,而公司也只是确认欠薪金额,没有表达履行意愿,故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