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遭遇工伤后,为尽快康复,曾主动自行要求医院使用非工伤保险目录内的诊疗项目及药品。事后,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仅仅以前述项目及药品不在工伤保险目录之列为由拒绝担责。请问:在前述项目及药品有利于康复的情况下,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李蓉蓉
李蓉蓉读者:
公司的理由成立,即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担对应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2条第2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虽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应当以条例规定项目和标准为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指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正因为尽管案涉诊疗项目、药品可能有利于治疗工伤,但由于不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列,且系医院根据你的要求而诊治、开具,并非源于医院自主,决定了你无权要求公司担责。
律师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