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带着孩子到某免费的儿童公园游玩时,看到一块沙池松软地面上安装有旋转椅子,就让孩子坐了上去。而李某也想过把瘾,于是不顾旁边所设立的“游乐设施禁止成年人使用”警示牌,坐上了另一张旋转椅,不料在旋转时被甩落至地面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万余元。李某认为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拒绝。请问,公园管理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 李艺涵
李艺涵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但是,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边界,其核心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的合理风险可预见、可防范。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则即使造成了他人损害,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以下四种情况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是怠于防止侵害行为,即没有对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或制止。二是怠于排除人为的危险情况。三是怠于消除经营场所、活动场所具有伤害性的自然情况。例如,对服务设施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消除。四是怠于实施告知行为,即对存在的潜在危险和危险因素,没有尽到告知或提示义务。
本案中,公园管理者将旋转椅设置在沙池松软地面处,并告知儿童游乐设施禁止成年人使用,已尽到了对特定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知晓儿童公园的属性及设施与自身并不适配,在明知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使用儿童旋转椅,其违规冒险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公园管理者的可预见范围。因此,公园管理人不存在过错,李某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负责。
律师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