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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的一些法律问题

  法律上的同居,通俗地说即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就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在当下,随着大众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已经屡见不鲜,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子女纠纷,亦越来越多。

  1同居有边界,违法要担责

  • 案例 •

  2015年,王某与郑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有一子。自2023年起,因夫妻感情不和,三天两头争吵,王某就搬离出去与旧相识唐某同居过日子。郑某认为二人长期同居的行为违法,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郑某若提出上述诉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 说法 •

  首先,均无配偶的男女同居,系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自由选择,法律并不禁止。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法律予以严禁。

  其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请求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最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郑某若以王某婚外同居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赔偿,且在法院进行调解时,拒绝与王某和好,那么法院就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王某向郑某予以损害赔偿。

  

  2感情走到尽头,不可诉讼“离婚”

  • 案例 •

  2018年2月,雷某(女)与周某举办婚礼后过起了夫妻生活,但一直未领结婚证。现在,双方因诸多因素导致感情破裂,雷某提出分手,可周某坚决不同意。那么,雷某可以起诉离婚吗?

  • 说法 •

  雷某能否起诉离婚,关键是看其与周某同居是否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夫妻关系,可以起诉离婚。而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过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第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法院应予以受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对待,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只有在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诉讼离婚,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雷某与周某同居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显然不属于事实婚姻。鉴于周某不愿意分手,故也不可能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因此,雷某无权起诉“离婚”。其实,雷某想“离婚”很简单,即只要不再与周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解除。

  

  3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不成可诉请法院

  • 案例 •

  王某与邓某(女)经过1年的恋爱后,于2019年5月搬到一起过起了“夫妻”生活。同居期间,两人置办了包括房屋、轿车等在内的家产,但就权属问题未作出约定。由于邓某不能生育,加之存在其他矛盾,现在双方均同意分手。那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 说法 •

  对于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同居析产纠纷,民法典未作规定。

  为了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所以在分手时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判。

  4分手后孩子谁抚养,按照最有利原则确定

  • 案例 •

  李某(女)与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7年1月生育一女,现已满9岁。现在,双方因诸多因素均同意分道扬镳,但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出现分歧。李某因经济困难不想让孩子跟自己受苦,而蔡某则称工作忙无暇管教孩子,因此,都不愿抚养孩子。那么,孩子究竟应该归谁抚养呢?

  • 说法 •

  双方所生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据此,双方在结束同居关系后仍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为了逃避责任而拒绝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无疑是违法的。

  本案中,由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协议,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另外,由于孩子已满9岁,故法院判决时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5同居期间一方去世, 另一方无权继承其遗产

  • 案例 •

  自2001年起,徐某与周某(女)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生育子女。2025年年底徐某去世,后周某以其与徐某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其为徐某的配偶为由主张依法继承徐某的遗产。徐某的父母不认可周某的配偶身份,认为其没有相应的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与徐某间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故据此驳回了周某要求依法继承的诉求。

  • 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可见,同居的男女双方要相互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前提是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即为法律上的夫妻。配偶身份的取得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成立事实婚姻的。

  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某与周某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同居的起始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而且,直至2025年徐某去世前,双方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故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相应的,周某无法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徐某的遗产。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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