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孩子都承载了父母的希望,孩子的健康牵动着全家人的心。重疾险赔偿金可以支付意外身患重病的孩子的大额医疗费和康复费用,但当固定的保险条款遇到先进的诊断方式,孩子能否拿到保险赔偿金有时候却是个未知数。
两岁男童患罕见病申请理赔被拒
2岁的小浩因走路外八字,上楼梯需要大人拽着两步一台阶,上厕所需要辅助,平衡及协调能力差,家长便带着小浩去医院,通过基因检测,被诊断为杜氏肌营养不良症。
杜氏肌营养不良症属于肌营养不良症中最严重的一种进行性疾病,康复只能延缓疾病进展,但是无法治愈。
小浩的妈妈不愿意相信这样的事实,先后跑了北京三家大医院,医生给出的诊断是一致的,想救儿子就要面对高昂的医疗费。
小浩的妈妈回家翻出了儿子几个月大时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小浩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不予赔付。小浩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00万元。
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小浩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判定患有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二是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三是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应提供小浩的肌电图以及肌肉活检结果。通州区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肌电图和肌肉活检的目的均在于通过医学检查以确定被保险人存在相应病理改变,但因小浩年龄尚小,小浩遵医嘱选择对其自身伤害较小、准确性更高的检测手段,既顺应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也符合一般社会人的通常行为习惯,亦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对被保险人身心发展的负面影响,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亦不能以该检测手段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小浩的基因检测结果以及多家医院的门诊病历,能够确诊小浩所患疾病为杜氏肌营养不良症,而该病症亦属于保险合同当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
保险公司认为,小浩需要举证证明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的二项或三项甚至更多。通州区法院认为,医院病历显示,小浩穿衣、如厕和洗澡均需辅助,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义务。
结合案件证据,通州区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浩支付保险金100万元,并免去后期保险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法院:合同履行应依现行最佳诊断标准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争议焦点聚焦于诊断方式条款的效力及适用问题,即保险公司以小浩未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诊断证明材料为由不予理赔是否合理。
为了进一步了解杜氏肌营养不良症诊疗发展情况,承办法官走访了相关医学专家。专家结合国内外最新诊疗指南与权威医学研究资料表示,基因检测已成为当前杜氏肌营养不良症诊断的主流“黄金标准”,相较于传统有创肌肉活检,基因检测更契合低龄罕见病患儿的临床诊疗实际需求。
经审理,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肌电图和肌肉活检的目的,均在于通过医学检查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应病理改变,但一方面,基因检测标准的权威性足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基因检测标准是目前关于杜氏肌营养不良症诊断的“黄金标准”,通过直接检测DMD基因是否存在缺失、重复或点突变,可实现极高的确诊准确率,且检测过程仅需采血,无需侵入性操作。而合同约定的肌电图检查仅能反映肌肉神经功能异常,无法明确病因,肌肉活检虽可通过病理切片观察肌肉细胞病变,但属于有创检查,且诊断准确率受样本采集、病理分析技术等因素影响,低于基因检测。另一方面,小浩发病时年仅2岁,作为幼儿,其对有创检查的耐受度低于成年人。其监护人遵医嘱选择对其伤害更小、准确性更高的新型医疗技术的检测手段,符合人之常情。
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北京金融法院认定小浩的病症属于保险合同当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案情以及医疗检测手段的特点,认定小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具有合理性,据此,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据《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