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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已付欠薪却不举证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编辑同志:

  因公司通过微信向我确认欠薪金额及支付期限后,没有按照承诺支付,我遂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其打印件。而公司却主张已在半年前向我付清欠薪,但又以没有保留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为由,表示不能提供证据。请问:公司的主张能被采信吗?

  读者 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

  公司的主张不能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简而言之,就是只要属于所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基于公司主张已经向你支付欠薪,对你而言属于“减少劳动报酬”,而你通过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其打印件完成了基本举证,根据前述规定,切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公司本应按时保留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却没有保留,又借口没有保留而不能提供证据,其主张自然不能采信。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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