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晋人办发〔2017〕85号《关于市、县监委主任辞职和代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接受原任监察委员会主任辞职和新任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及宪法宣誓程序,参照“一府两院”正职辞职和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关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后,此决定自行终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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