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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禁燃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有效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全面落实禁放禁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通告》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东至得大高速,南至大塘路,西至由安家小村沿208国道庆新路、同泉路接大塘路,北至208国道经白马城在马家小村接得大高速处。其他禁燃区域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禁燃区内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必须广泛开展禁放禁燃宣传教育,并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设置醒目的禁放禁燃标志。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区域内的板报、橱窗、电子显示屏、电梯广告位等公共设施发布禁令内容,把禁放禁燃的时间、区域、处罚内容和标准等具体要求作为宣传的重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禁燃区内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放禁燃管理工作。各级城管执法人员要把落实市政府禁放禁燃规定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严格检查禁燃区内商铺、摊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禁放禁燃规定,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

  四、“两节”期间,各级城管执法人员要按照禁令要求,加大禁放禁燃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劝阻、制止违反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的行为,确保检查范围全覆盖、无死角。对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违反禁令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五、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树立文明、环保的理念,在自觉遵守禁令的同时,及时举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行为,共同创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为守护“大同蓝”作出应有贡献。举报电话:0352—2104255

  特此通知大同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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