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杰
于是他从统一中央集权和加速均田制着眼,提出建立三长制。可他的意见遭到以秘书令高佑为代表的一些大臣反对。这些人都是汉人中的高门旺族官员,他们身在朝中,却与坞壁主豪强大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本身就是豪强大户,控制着坞壁。他们出于本能,便维护坞壁主豪强大户的利益;均田时他们就不满,因此便以各种理由反对。总的意思是说,三长制听来很好,实行起来却很难,国内的坞壁千千万万,这要增加多少官员来代替,国家又要付出多少开资。
李冲却据理力争,他说:“建立三长制,既便于清理户籍,又有利于征收租赋,更有利于均田的全面推行和中央对百姓的管理。全国113个州,12个边镇,527个郡,1465个县,其中坞壁村寨无以数计,国家官员不过数千。这均田的工作刚刚开始,若是全靠少数官员来搞,何年何月才能完成?建立三长制,就是国家的工作机构,各地派官员指导,均田就可由他们来搞。这样均田既可全面推广,也可加快进行,岂不是好事!”人们听后还是争论不休,有的还主张恢复什伍制。李冲说:“如今的坞壁人口众多,什伍制管户太少,不利于工作。”
以东阳王拓跋丕为首的一些大臣,积极支持李冲的建议,因此形成了支持派和反对派。两派展开激烈的争论,各强调各的理,谁也说服不了谁。年轻的孝文帝听后说:“建立三长制,如身之使手,如干之总条,这有何不好?”冯太后很有主见,她最后说:“立三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包荫户出,侥倖之人可止。既利于澄清户籍,又利于征收租赋,更利于均田快速推行,可谓一举多得,雪中送炭,何需争论不休?”她力排众议拍板,贯彻落实李冲的建议,全面推行三长制。
可这三长由谁来担任,又是一个新的问题。有的说朝中派一些官员下去担任,有的说招聘一些人做三长。可招聘的官员都没工作经验,朝中又没有那么多官员?这都不符合实际。最后还是李冲拿出了方案,他主张选坞壁豪富者担任三长,令他们行使基层管理权。这些人一是土生土长,对当地熟悉;二是他们曾掌握大量土地和奴隶佃户,有一定管理经验;三是他们在地方有一定的威望,便于工作。他们的土地虽被均分,利益受到伤害。但凡任三长者,可使他们享有免役待遇。即邻长免一人,里长免二人,党长免三人。虽不拿俸禄,他们却成了国家的地方官员,得到了信任。政绩突出者还可提升,有望入朝为官。这样一来,他们的积极性也就被调动起来。李冲的这一方案考虑得十分周全细致,很快得到大家的认同,三长制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起来。
从此,北魏王朝不但消除了独霸一方的坞壁之患,也有了自己的基层组织。千千万万基层人口便在中央的掌控中,既利于诏令畅通,也保证了各项工作在地方的完成,使中央集权统一落到了实处。均田工作由这三长承担起来,他们在上级官员的指导下,清理户籍,丈量土地,均分田地,在全国各州各郡县普遍开展,进度大大地加快。这三长制的建立,正如孝文帝讲得那样,“如身之使手,如干之总条。”成为改革的助推器,为促进社会协调和谐增添了巨大的活力。
通常人们都把“班禄、均田、建立三长”,作为太和改制的重要内容放在一起,《魏书》也把三者一起论述,似乎这三长制是均田制的派生物。笔者却认为,三长制跟均田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但其毕竟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环,是关系到中央集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把它单列于此进行论述。对于三长制建立的时间,论者也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三长制建立于均田制实施之前,另一种认为是三长制建立于均田制实施之后,两种观点一直在争论不休。其实导至争论的原因,是史书记载的时间就不一。《魏书》《高祖纪》称,均田为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次年二月立三长,也就说均田在前,建三长在后;《南齐书》说是太和九后立三长,其后均田,说的却是建立三长在前,均田在后。由此便引发分歧,熟是熟非争议不休。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认为消除坞壁之患是均田的动因,均田在前,建立三长在后。但不管是均田在前也好,还是建三长在前也好,都无损于三长制的价值。北魏自实行三长制之后,均田在全国范围推进,荫附于豪强大户内的民户被查出,国家的编民不断增加,百姓的税赋负担减轻,国家征收的税赋成倍地增长。到太和中期,国家控制的编户达到500余万户,比西晋年间几乎增加了一倍。这三长制不只统一了中央集权,还与均田制一起,创造了北魏王朝的辉煌时期。
鲜卑人建立北魏后,对法律进行改革,也可称是一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规范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我国的法律起于殷商,经历了“神权法”、“礼制法”、“法制法”和“儒家法”几个阶段。“神权法”意味着体现神的意志,违法者受惩处,体现神的意志,是“天罚”。“礼制法”产生于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等级严森的礼制社会,要求奴隶和平民尊重服从贵族,不得犯上。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先是有了子产将刑法铸在铜鼎上和邓析刻在竹片上的刑法,故称《铸刑》和《竹刑》。这两种刑法冲破礼的约束,改变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有了“法治”的萌芽。其后有孔子的仁,孟子的善,和荀子的法礼兼顾学说。三者强调礼治、德治、仁治、教化,同称为“儒家法”。同时还融入墨家和道家的思想,把人从神权思想下解放出来,回归大自然。这一漫长的过程,可视为从肉刑过渡为教化和徒刑的过程,成为秦汉时期中央集权制下的法律。
鲜卑人建国前为氏族社会,部落首领由民主选举产生,由于没有文字,法律一代代依习惯相传,因此称做“习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