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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革命与绿色发展:理论阐发和中国实践

  □许广月

  中国的能源监督管理职责相对较为分散,能源监管不仅要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政策匹配和政策主张,还要协调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政策目标和步调进展等,很多情况下各个部门的工作协调难度就会增大。其二,能源监管工作界面不清,监管效率偏低,监管效力偏弱。尤其是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缺失,所遇问题的处理依据不足,因此,能源监管工作的强力支撑有待加强。其三,能源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单一,不能满足能源革命和绿色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家能源局已下放或取消了64%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仅如此,还成立了一个市场监管司,18个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的架构,拥有400多人的监管队伍。但是无论是监管人员队伍,还是监管技术力量方面都严重不足,难以适应能源革命和绿色发展对能源监管体制的期待。因此,中国能源监管模式亟须创新,从单一型的监管转向多元复杂型的监管。

  第三,健全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为能源体制革命提供法律支撑。加快制定并实施,能源法-,并按照能源领域和环节关系,分门别类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的能源部门法律法规,以此形成较为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同时,需要把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与已经存在的能源环境法律法规相对照与比较,把一些相冲突的法律条款加以重新审视与衡量,加速推进能源法律法规的“存改废”。由此推动中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完整,从而为中国能源革命的推进和绿色发展提供较强的法律支撑。

  在完善能源法律法规方面,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许多能源界的专家学者建议要强化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在这一方面,以李小林为代表,在2015年的两会上,她共提交了4份提案,其内容涉及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发展集中供热改善大气污染、协同行动突破海上风电发展“瓶颈”、通过整体上市规范央企管理运作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迎接世界能源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经多年的酝酿,我国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加快这一进程;同时,国际上存在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

  目前,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基础性的,能源法-长期缺位。导致我国能源领域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长期依靠各部门的行政协调,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调整;已有的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统领和协调,存在彼此重叠,标准不一或互相牵制的情况,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受到制约。

  其二,已有的部分法律内容亟须修订。一些已有的能源法律法规落后于管理体制和行业实际的发展变化,甚至在某些方面限制和阻碍了行业发展,或者与BTO能源规则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相悖,亟待加以修订和完善。例如:20世纪颁发的,电力法-,很多条款已经落后于行业实际情况和发展,改革要求,亟须修订。

  其三,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尚缺失。石油天然气,原子能,核电,能源监管,能源公用事业等领域还没有相应的能源单行法,能源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政策也不能及时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四,能源管理行政措施多,市场手段少。我国现行能源法律的规定普遍比较原则,需要大量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相配套,才能有效实施。已有的能源管理法律内容也多以行政要求为主,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不多。加之我国能源管理的职能比较分散,能源立法配套衔接不够,导致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比较差,执法困难,降低了法律效力和执法效率。

  综上,对于完善国家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有如下建议:

  其一,加强组织和顶层设计。建议在国家能源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在更高层面成立领导小组,做好顶层设计和部门协同工作,与全国人大对口部门确定好“十三五”和中长期能源立法计划。

  其二,加强能源法律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充分利用高校和智库力量,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培养专门人才。做好国际交流,吸收先进经验。其三,健全能源监管手段和方法,切实提高能源监管的有效水平。在健全的能源监管机构背景下,不断创新能源监管手段和方法,使中国能源监管的力度和效果更强。一是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在全球信息化浪潮中,主动完善能源监管的手段,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对能源各个环节的监管,提升能源监管的水平和效果。有侧重点在重点环节多加投入,在关键领域需要多加关注。充分利用现代化智能网的优势,把能源监管系统打造成为中国能源系统的“天罗地网”,让一切阻碍能源市场交易的行为无处逃遁。二是积极调动一切民间力量,提高参与能源监管的广泛性。能源监管要从大处着眼,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动广大群众,让他们参与到能源监管中来。要从经济激励,荣誉奖励等方面给予重点引导,让更多的民间人士关心能源发展,推动能源革命和绿色发展。要让他们扎根于广大的社会体系中,成为能源监管的重要补充,以增强国家能源监管的力量。三是协同其他资源环境部门,共同构建绿色发展的国家机制。能源监管机构只是国家能源革命和绿色发展中的一个政府组织部门,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政府部门如环保部,国土部。如何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因此,在绿色发展背景下,应该及时和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以利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关键政策和机制上的协调一致,剔除一些相互矛盾的政策条款,使不同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能够相互融合,避免矛盾重叠现象的发生。要把构建统一的能源革命和绿色发展的政策作为不同部门政策相互协调的重要参考。

  能源国际合作是中国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能源革命的总体部署,积极开展能源国际合作,协调发展“引进来”与“走出去”,构建全球性能源配置体系,推动中国绿色发展的国际示范效应,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章围绕能源国际合作和中国绿色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重点探讨绿色发展全球化趋势下能源合作的内生性问题,能源合作的主要内容等。

  开展能源国际合作是中国外贸经济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深入,能源需求的激增,中国自身的能源供应远远不能满足能源需求。为保障能源供给安全,我国应加强能源国际合作,加快能源的资源配置力度,以便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对能源的需求。

  全球开放性是中国能源国际合作的根本性大环境。开放经济是全球化特征,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在全球性经济体系内进行资源配置,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个国家要发展,必须主动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唯有开放,参与全球化分工和配置体系,中国才能立足于民族之林。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国从此走向世界。从学习到创新,一步一步地推动了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今天的巨大成就。开放是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的必然选择,开放也是中国打开国门,主动地参与全球竞争的一个标志。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商品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引进外资等,有助于推动各方面的互通有无,加速本国和全球的经贸往来,实现双赢乃至多赢。从中国的近现代历史中可以发现,唯有开放,才能进步,才能让我们思考中国已有的经济发展道路是否可行,原有的发展模式是否适合的问题。

  比较优势是每一国家或地区参与全球化配置的基石。比较优势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参与全球化竞争的根本。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是按照比较优势的法则从事要素配置,贸易往来等。在国际能源合作中,比较优势的配置法则依然适用。根据中国的能源禀赋,煤炭储量较大,油气资源不足。随着我国对油气的需求持续增加,扩大油气进口有利于中国实现能源进口多元化和能源结构调整。自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的净进口国后,石油进口量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中东、俄罗斯、美国等石油大国石油丰富,出口石油是其比较优势的体现。因此,进口油气资源是中国遵循比较优势法则的必然产物。中国要顺应这个趋势和潮流,不断与油气大国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保障中国可以持续进口油气资源。

  然而,比较优势需要动态化发展。这意味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比较优势可能转换成比较劣势,而原先的某一种资源,产品或许构成比较优势。因此,在动态发展过程中,需要每一经济体重新考虑比较优势,不断调整自身的比较优势。

  由此可见,全球经济进入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新阶段,联合国也积极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系列目标的实现。绿色发展是发达国家应对经济危机的对策,更是中国的主要发展理念。时至今日,绿色发展也成为全球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推动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全球应该协调一致,否则就可能形成国家机会主义的倾向。

  在这一新的发展动态中,中国原有的比较优势可能要转换,因此,中国应该提前谋划在绿色发展全球化背景下比较优势的可能性改变,提早做出应对与规划。就能源而言,中国的比较优势可能有新的特点:在保持油气资源进口的情况下,中国在绿色清洁能源的生产方面也有一定发展,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独具一格。因此,在今后的能源国际合作中,中国可能要调整原有的贸易方式和合作内容,不断增加绿色能源国际合作的内容,让更多国家和人民享受到中国绿色发展带给世界的红利。

  不仅仅是中国,全球各个国家都可能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调整自己的比较优势。让更多的国家参与绿色发展的全球化潮流中来,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获得利益,在推动清洁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寻求所有国家在全球绿色发展中的最大公约数,让绿色发展成为全球化的重要内容,从而深刻影响全球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促使全球形成由能源革命强力推动的绿色发展大潮流和大趋势。

  中国在,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更明确了中国能源合作取得了重大发展成就,即以“一带一路”为战略平台全面推进能源合作,中巴经济走廊能源合作深入推进,形成了事关中国全局发展的西北,东北,西南和海上四大油气进口通道,在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和煤炭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成效显著,核电的国际合作化迈上新的台阶。以此为基础,双边,多边能源国际合作和交流广泛展开,从而提高了中国在国际能源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在绿色发展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进行能源合作的目标不仅满足自身对能源的需求,还有其他的目标。

  首先,保障中国的能源供给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对能源需求的激增,中国能源供需缺口日益增大。为了保障中国的能源供给,中国应该从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那里获得稳定的油气资源,以便扩充中国的能源供应量。这既是中国进行能源国际合作的首要目标,也是中国推行能源外交的重要内容。这一稳定的含义具有深刻的内涵:其一,在于进口量的稳定性。通过能源国际合作,寻求稳定的能源供应国,保障能源国际来源的稳定供应,持续满足中国对能源的需求。其二,在于避免能源价格大起大落,即能源价格的稳定。通过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合同定价等机制,防止国际能源价格大起大落对中国经济社会造成影响。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对中国能源合作提出的新要求。国际能源价格稳定不仅是中国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球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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