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小红5岁了,一天她和爸爸在小区玩,正玩的高兴,忽然从楼顶落下一个花瓶。旁边一个正在锻炼的叔叔看到了,连忙用力推了小红一把,小红立刻被甩出去摔倒在地,虽然小红没有被花瓶砸到,但是因为摔了一跤,腿上蹭破皮流了很多血。救她的叔叔也因为被花瓶砸到,肩膀受伤了。小红的奶奶不明事理,怪罪锻炼的叔叔推倒了自己的孙女,还说人家多管闲事,受伤的叔叔听了很不高兴,明明是自己救了人,还受了伤,为什么做好事反而要赔偿呢。无奈之下只好请警察来评理。结果高空抛物的邻居赔偿了小红和叔叔的医药费,小红的妈妈过意不去,给救女儿的年轻人买了一些营养品表示感谢。
《民法典》有话说: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小结:高空抛物有责任,窗台摆件须谨慎。
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不赔偿。
大同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