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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0年11月17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从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条例》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促进了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但仍然存在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不强、监管力量薄弱、压力传导不够、责任落实不力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此建议: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法治意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襄汾“8·29”饭店坍塌事故和太原“10·1”台骀山景区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一是加大对县区的支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推动各县区政府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合理补充监管力量,确保建筑安全有人监管,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同时,要督促市直监管部门及时为县区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二是要逐步理顺市、县区安全监管责任,重点解决乡镇等基层一线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问题。三是建议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解决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切实保障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层层传导压力,形成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高度重视农村自建房屋监管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农村自建房屋安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严格监督执法,推动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企业严格履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建筑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把法律规定落实到建筑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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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17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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