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8年,小红8岁了,一天她独自出去买钢笔,看见一位阿姨带着一只雪白的小狗玩,谁知阿姨的小狗没有牵绳子,看见小红就追着狂吠,吓得小红哇哇大哭。这时,妈妈下班回来碰到了被狗追着的小红,她连忙赶过去想护着小红,不料慢了一步,眼睁睁看着小红被狗咬了一口。遛狗的阿姨却不以为然,一边说着自家的狗从来不咬人,一边怪怨这么小的孩子出来买东西也没人陪着,骂骂咧咧地说着孩子的父母没有尽到照看义务。小红的母亲气愤不已,立刻报警,遛狗的女子迫于警察的压力给予了小红一定的赔偿。
《民法典》有话说: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小结:八周岁要划重点,法律视为“小大人”。
饲养动物请留心,致人损害须负责。
大同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