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0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8月1日起我市调整异地就医医保政策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为了持续释放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红利,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让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从8月1日起,我市调整和完善异地就医有关规定,不办理异地转诊手续也可进行医保报销,但报销比例相比备案人员会下降。

  据了解,此次调整和完善异地就医的适用范围为参加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人员包括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市域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市域外长期生活、居住、工作的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市域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涉及市域外异地转诊人员,因所在统筹地区(含异地长期居住地)医疗技术和设施设备条件不能满足病情救治需要转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市域外急诊就医人员是在市域外因突发急、危、重病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近急诊抢救住院的参保人员;市域外非急未转就医人员,不属于市域外急诊就医且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调整和完善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明确,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按规定应办理转诊、备案手续。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也可进行医保报销,但报销比例相比备案人员会下降。其中,市域外非急未转就医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或省外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省内(外)备案转诊的支付比例再下调15%,进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下调15%。此外,市域内转诊未按照分级诊疗转诊程序规定转诊的,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会下调15%。

  市医保局提醒市民,个人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证明材料,对本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开通备案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对“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规定,处以“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及“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国内新闻
   第04版:广告信息
   第05版:综合新闻
   第06版:教育周刊
   第07版:健康周刊
   第08版:专版
8月1日起我市调整异地就医医保政策
聚焦石墨烯 寻求大合作
我市不断提升新时代双拥工作水平
全省妇女手工创业创新大赛在我市圆满举行
中国代表团再添三金
市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
成龙国际动作电影周期间推“大同宣言”为行业发声
北京科兴中维助力大同新冠疫苗接种
图片新闻
本市扎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