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2005年2月25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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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 |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 |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的决定 | |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 |
| 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 | |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 |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 |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 |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