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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纠纷新规本月15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高雅敏)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再升级,该《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定》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了许多此前并没有的条款,填补了相关的规定空白,让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让消费者在日后的网络消费中更加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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