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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10项措施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本报讯 (记者 高燕)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出台10项措施指导做好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同时,市医保局提醒市民,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已启动。

  记者了解到,10项措施具体包括继续提高筹资标准、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促进制度规范统一、持续深化医保支付管理、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做好组织实施等。

  《通知》明确,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610元。2022年预收2023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我市将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280元),个人缴费70元;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不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人员)给予个人缴费部分280元的定额资助,个人缴费70元;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执行。

  同时,我市将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县域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取消起付线。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2022年提高至230元,2023年提高至250元;扩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在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上,将县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范围,甲类项目报销55%,乙类项目报销45%。完善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本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在医保支付管理方面,我市将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在全市10个县区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全部启动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方式改革。在药品耗材方面,将多层次推进集采工作,2022年底落地实施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品种累计不少于500个、高值医用耗材累计达到10个以上。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方面,将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

  此外,我市还将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进一步深化社会监督,全面加强基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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