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网络借贷、私募基金、以房养老等领域的犯罪案件仍高发多发,打着元宇宙、NFT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大同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对六大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进行风险提示,请广大市民朋友谨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承诺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自行承担”,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01网络借贷
1.构建资金池。网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借新还旧”的自融模式。网贷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自融模式进行资金诈骗,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3.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4.利用托管漏洞进行欺诈。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
5.担保杠杆过高引发市场风险。
6.利用信息数据优势恶意集资诈骗。部分网络信贷平台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容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02私募基金
1.非法公开募集。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而“伪私募”存在违规宣传,不谈风险。他们会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诱骗投资者。
2.承诺保本保息。“伪私募”往往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给予固定收益、定期付息等。
3.名不副实,名基实贷。“伪私募”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而是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这种产品既不能有效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而且还存在挪用或者侵占募集资金的情形,涉嫌欺诈。
4.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5.没有资金门槛限制。私募基金有较高的资金限制。“伪私募”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
6.人数限定严格,人数多少是区分真假私募的关键点。按照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很可能是“伪私募”。
03房地产、第三方财富管理
1.房产中介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作为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
2.所谓“抵押借款合同”是自我担保。某些房产中介公司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专门设立担保公司,向投资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本质上,所谓“抵押借款合同”是自我担保,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幌子。
3.房产企业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期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违章建筑。
4.房产中个公司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房地产中介公司以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委托售卖为由,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资金人的钱支付先集资人的利息,使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
5.第三方理财虚假承诺。多数第三方理财公司只是渠道方,是类似中介的机构。第三方理财为了实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行为均涉及非法集资。
大同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