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先秦萌芽、秦汉初创、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发展、宋元明清完善的历史进程,监察制度和历朝历代的反腐败斗争,对于政权的平稳运行和中央集权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北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从征伐到巩固统治时期大力推进民族融合,在此过程中,对腐败问题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从掠夺、抢夺、圈地式的模式逐渐转变为班禄制,强力反腐倡廉,建立系统的监察制度,从功能设置、机构完善、监管对象、制度体系、配套法律到监察官员的管理和任用等都予以规范、自成体系,为隋唐监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很多创新举措对后世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北魏大致可以将宣武帝拓跋珪、明元帝拓跋嗣、太武帝拓跋焘在位的时间划分为鲜卑拓跋氏发展壮大的军事扩张期,此时,刚刚从氏族社会转化而来的统治者对贪腐的危害还没有很深的认识,属于北魏监察制度的起步期。文成帝拓跋濬与献文帝拓跋弘在位期间,可算作北魏的高速发展期,为后世特别是孝文帝的盛世奠定了良好基础。这一阶段,统治阶级开始意识到靠劫掠财富维护统治的不可持久性,开始思考统治秩序问题,官员贪腐问题逐渐得到重视,增置侯官巡行诸州,拔清节、黜贪污,取得一些成效。孝文帝拓跋宏执政时期是北魏的变革创新期,这一时期,监察与反腐思路变得更加清晰、系统,配强了监察队伍,实行了班禄制改革,加大了对贪腐的惩治力度,警示教育也同步开展,出现了一批直言进谏的名臣,北魏王朝一片清风正气。宣武帝元恪之后,北魏逐渐开始衰落,混乱的政局之下,监察制度虽然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收效甚微,制度的执行力遭遇严重挑战。
纵览北魏一朝,日常监察与遣使巡视制度相结合,监察方式灵活;除纠察官员外,针对司法、户籍、军事、礼仪、社会制度等方方面面开展监督,监察对象广泛;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官员由天子拣拔,监察地位独特;上能劝谏约束天子与皇族,下能纠察贪官与酷吏,为“北优于南”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监察职能作用发挥较好。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北魏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体系还不够健全、实践试炼时间短、对皇权约束不足、受士族门阀影响较大等先天不足或后天约束。
短短百年,北魏的监察制度初创、发展、完善,又随着政权的覆灭而衰微,但是其在法律、制度和实践方面的有益探索,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后续王朝提供了充足的养分与动力。
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