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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2023年6月30日在大同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大同市水务局局长 乔正南

  市长、各位副市长、秘书长:

  现将《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施行多年,多部上位法已修改,对办法进行修订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时机业已成熟。

  (一)现行办法的滞后性

  现行《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出台于1989年,并于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已执行30多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均已修订,《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也已修订,并且国务院颁布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山西省发布了《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规。同时,新时期水资源管理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以水四定”“节水优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加之机构改革部门职能的变化使得水资源管理部门协调与责任分工产生了新的问题,现行《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二)办法修订的现实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水资源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对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十四五”时期是大同实现转型出雏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中心城市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考虑环境变化和趋势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为指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重要讲话精神。

  对现行《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既与上位法相协调又符合大同市当地实情,对于大同市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办法》的修订对于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监管、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修订的时机条件

  近年来国内很多省市开展了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相关立法制定与修订工作,如《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洛阳市水资源条例》(2021)等。我省地市也先后进行了立法修订工作,如《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吕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22)、《晋城市河流生态用水管理办法(试行)》(2021)等。国内各地市的立法明确了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了水资源的规划与利用,在水资源的规划评估、开发利用、节水用水、水域保护等方面规定了许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各地市的立法为我市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参考借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又在具体的保护管理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实践有积累,立法时机成熟,适时修订《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必要且可行。

  二、办法修订的立法依据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了我市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工作经验,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节水优先、系统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实施保护规划,完善保护措施,全面加强保护,强化监督管理;通过严格管控建设活动、开发利用活动,规范各类影响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行为;完善水资源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强化责任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等,增强水资源保护的效果,进一步依法规范科学合理用水。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改为《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条例草案共设四章,共计3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原则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水资源管理原则,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方针,体现了国家节水行动的政策精神,确定了科学规划、节水优先、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二)关于财政保障

  草案第四条规定了财政保障,市县财政要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三)关于职责履行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大同市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责,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第六、七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呼吁公众参与,并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关于规划利用

  草案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区域评估,制定本地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统筹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强调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充分利用黄河水、合理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

  (五)关于节约用水

  草案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水长效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节水实施计划,落实具体措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六)关于保护管理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水资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七)关于禁限开采

  草案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不得开凿新井,削减地下水开采量,涵养恢复地下水。

  (八)关于取水用水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计量收费。

  (九)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指引条款、突出取用水违法行为的责任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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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6月30日在大同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2023年8月31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任国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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