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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 委员会关于《大同市水资源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31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任国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3月份,市水务局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原《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6月30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农工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其他地市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7月18日,召开由市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7月21日,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8月4日,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在《大同日报》、大同市人大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刊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8月7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8月10日,向市人大代表微信群推送,征求意见。8月15日,分别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8月28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8月2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由于水资源规划的内容涉及面较广,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故将一审稿第九条修改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一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节水设施未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的内容删除。

  三、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年度取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故将一审稿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根据《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一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关于水平衡测试的内容修改为:“工业用水日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五、一审稿第二十九条关于调整取用水计划的内容保留了原《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该办法出台于1989年,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减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拒不执行非常规水配置方案的;

  (六)其他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六、因本次修订采取了“废旧立新”的方式,需要明确将原办法予以废止,故在附则中增加规定:“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七、因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故删除一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五章二十六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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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6月30日在大同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2023年8月31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任国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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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关于《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 委员会关于《大同市水资源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