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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 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30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田培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就《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制订《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容;2020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建设海绵城市”写入其中,未来海绵城市建设将成为城市开发中的常态化建设内容。二是贯彻执行山西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意见的需求。2016年3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全面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目前,太原市、晋城市、长治市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推动大同市绿色转型发展的需求。大同市通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能够进一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标准化,从而起到修复城市水生态和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进而助力实现大同市绿色转型发展,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草案》的制定情况

  (一)立法依据

  国家层面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陆续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专门立法。例如泸州、遂宁、太原、长治等城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深圳、晋城、镇江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大同市作为国务院首批设区的较大城市自然享有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权限,以上法律法规为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依据,也为立法奠定了基础和支撑。

  (二)立法实践基础

  近年来,我市在桑干河、御河、十里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效显著。持续推进重点河流河道综合治理,提速御河十里河交汇处湿地修复工程。不断开展城市水景观工程整治,改善了城乡水生态环境,提升了城乡形象及生活品味,提高了人民群众幸福感,加快推进了水生态文明建设。此外,近几年西京街绿轴、永泰门广场、十里河入御河交汇处生态湿地工程、氢都公园等一系列建设项目中都有海绵设施等内容,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都是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有益实践,为我市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现实样本。

  (三)起草过程

  2022年5月30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大同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我局根据立法计划,2022年6月,确定了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相关具体要求,并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组。2022年7月至9月,起草组通过学习研究上位法、有关地方立法、相关政策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聘请法律专家,通过调研走访、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拟定了征求意见稿草案。2022年8月3日,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规自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各县(区)住建部门、相关国有民营建设企业征求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后,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为八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评价与考核、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在这一部分,《条例(草案)》主要围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责任、宣传推介、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在这一部分,《条例(草案)》主要围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理念、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衔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要求、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竣工验收、档案报送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三章是运营与维护,在这一部分,《条例(草案)》主要对海绵城市运维主体、运维制度、风险标识、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是评价与考核。在这一部分,《条例(草案)》主要围绕评价与考核主体、评价考核的原则和方式、指标以及结果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保障措施,在这一部分,《条例(草案)》主要围绕海绵城市联席会议制度、资金支持、多元融资和社会资本、先进技术和产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在这一部分,《条例(草案)》主要从监督管理主体、数字化信息化共享机制、举报投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在这一部分,《条例(草案)》主要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并对有关援引条款、有关罚则、信用惩戒以及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是附则,是条例施行的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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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6月30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2023年8月31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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