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刘洪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大同市人大常委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法规立法计划(2021-2023)》,2022年8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3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法工委赴南京、宁波、苏州、昆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6月30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工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其他地市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7月18日,召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7月21日,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8月4日,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在《大同日报》、大同市人大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刊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8月7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8月10日,向市人大代表微信群推送,征求意见。8月15日,分别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8月28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8月2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使法规结构更加清晰、内容更为明确,将原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内容整合为现第四章“监管和保障”,将其中内容作部分修改、删除和调整。
二、为使法规更好地服务海绵城市建设,明确法规规范目的和内容,将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增强预防洪涝灾害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为了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中的建设要求,新增一条列为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八)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应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老旧城区雨污分流以及易积易涝点治理、管线入地、建筑节能、绿化硬化综合整治、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四、根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和要求,将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同时增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海绵城市建设承诺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并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出具意见。”
五、为使风险标识内容规定更加清晰,明确设置主体,规范设置区域,将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地下通道等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六、为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在原第三十九条“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基础上增加“房地产信用监管系统”。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四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