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任国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农工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7月18日,召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文旅、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7月21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吸收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8月4日,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在《大同日报》及人大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7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8月10日,向市人大代表微信群推送,征求意见。8月15日,分别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8月28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8月2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了明确湿地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将一审稿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增设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一审稿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科技、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将一审稿第五条“将湿地面积总量等管控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等湿地保护情况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三、根据上位法规定,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将一审稿第九条修改为“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四、根据上位法规定,将一审稿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同时对第(四)项进行了修改完善,删除了第(五)项、第(七)项。
五、根据上位法规定,将一审稿中关于开展湿地修复工作的内容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开展修复工作。”
六、结合我市现有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其编制性质,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相关表述。
七、因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故删除一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五章二十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