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3年度立法计划,市文物局起草了《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3年9月26日、2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赴平城区辽金元民族融合博物馆、北朝博物馆、大同市博物馆进行实地调研,并邀请全市14家国有及非国有博物馆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10月17日召开的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工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1月1日,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市文物局、市发改委、市博物馆等20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11月3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书面征求意见。11月6日,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教授、资深律师等立法咨询专家进行论证。11月12日至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谷明带队赴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立法调研。11月14日,法工委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邀请部分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代表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群团组织,征求意见和建议。11月20日,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25日,《条例(草案)》在《大同日报》刊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2月1日,通过“大同人大”微信公众号发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12月21日,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12月22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12月25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了达到促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保证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将原题目中的“试行”删除。
二、为了明确调整范围和对象,将原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博物馆发展以及相关保障、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博物馆,包括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等(以下统称博物馆)。”
三、为了展示我市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将原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等要素,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定位、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发展目标,以展示北魏文化、辽金元文化、长城文化、边塞文化、红色文化等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为主,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四、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原第六条、第十条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予以删除。
五、为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将原《条例(草案)》中的有关内容整合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场租优惠、购买服务、财政扶持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鼓励利用公共场馆、闲置厂区厂房、历史建筑等空间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等方面的优惠。”
六、为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博物馆与学校合作,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岗位。科技、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博物馆申报科学普及、研学旅行基地等。”
七、由于国务院《博物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故将原法律责任内容进行删除。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二十九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