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就《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试行)(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条例(试行)(草案)》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我市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迫切需要立法进行规范和扶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博物馆工作,我市博物馆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市委市政府提出我市打造“博物馆之城”的战略目标之后,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2021年5月25日,国家文物局在国新办《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支持北京、西安、大同、南京等地建设“博物馆之城”,既是对我市博物馆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期望。
全市现有各级各类备案博物馆29座,其中,国有博物馆16座,非国有博物馆13座,另外还有一些具备了博物馆部分功能,暂没达到备案要求的类博物馆7座。大同市博物馆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大同市雕塑博物馆为国家二级博物馆。我市博物馆类型多样,分别涵盖了历史、艺术、人文、民俗、革命、科学、遗址等,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建设体系已初步形成。
目前我市还没有出台指导博物馆发展的相关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博物馆行业的发展,推动我市博物馆高质量、差异化、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整体品质,亟需出台《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为全市博物馆的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市博物馆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这是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部行政法规。2017年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2021年中宣部、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6号),对博物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上位法中也对促进博物馆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出台《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对上位法相关条文进行衔接与细化,是贯彻落实促进博物馆发展有关法律的重要体现。
(三)总结省内外博物馆发展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推动我市博物馆规范化管理。
从全国来看,多地市已经出台了关于博物馆的条例或办法。北京市于2000年颁布了《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广州市于2017年颁布了《广州市博物馆规定》,太原市于2020年颁布了《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郑州、西安、深圳、长沙等地市出台了本市的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市博物馆发展还存在缺少整体统筹规划、管理保障不细、鼓励扶持不足、事中事后监管困难等问题,影响了我市博物馆的发展积极性。通过地方立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和服务,是我市博物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条例(试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2年市文物局申请将《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原名《大同市博物馆条例》)列入2023年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此后我局开展了《条例(试行)(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的过程中,我局先后赴北京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就《条例(试行)(草案)》初稿广泛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10日,《条例(试行)(草案)》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试行)(草案)》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条例(试行)(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条。各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1-3条),共3条,说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4-11条),共8条,主要是从博物馆的规划、优惠政策、运营管理、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专项资金、经营活动等方面对博物馆的发展给予相应的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12-36条),共25条,主要是从博物馆申办条件、登记备案的要求、人才发展、职称评定、藏品管理、陈列展览、馆际交流、日常开放、讲解服务、博物馆教育、文创开发等方面对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发挥提出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37-39条),共3条,主要是对无证办馆及博物馆在开放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能履行博物馆职责等方面对博物馆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 附则(第40-41条),共2条,明确了类博物馆管理参照《条例》执行,对《条例》的施行时间作出了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试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