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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6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大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刘洪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大同市人大常委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法规立法计划(2021-2023)》,2023年3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10月17日召开的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工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1月1日,召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民防空、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文物、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11月3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书面征求意见。11月6日,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教授、资深律师等立法咨询专家进行论证。11月14日,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邀请部分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代表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群团组织,征求意见和建议。11月2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25日,在《大同日报》刊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1月30日,赴长治市开展立法调研。12月1日,通过“大同人大”微信公众号征求意见。12月21日,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12月22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12月25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了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从地域、深度、行业等方面,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范围,将原分属于两章的第六条、第十条内容整合为现第七条、第八条。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七条中增加了“重要矿产资源规划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地下采空区”等,作为严格控制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区域。

  二、结合国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的要求,增加“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以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为基础,划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结合省自然资源厅的意见,按照目前“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层级包括单元层面详细规划和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详细规划的表述进行修改。

  四、按照目前全省对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定,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现第二十条:“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应当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的人民防空工程。”

  五、为使条例更有针对性,将法律责任中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进行删除,保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细化的内容,并将罚则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将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现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二十八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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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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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尚文
~~~—2023年12月26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大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刘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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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关于《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