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大庆路快速路(同泉路-庆新路)道路建设工程临街商铺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大庆路快速路(同泉路—庆新路)道路建设工程云冈区段,包括槐北1、2号楼底商,616厂外围门面房,大同外国语学校周边及国网供电所周边临街商铺及其他房屋。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花园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时间
1.《方案》公布时间: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31日。
2.征收时间: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
3.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腾房手续的给予搬迁奖励。
五、征收补偿原则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区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偿标准
1.临街商铺的补偿,营业性商业部分按市评审中心出具的市场单价执行。
2.该区域涉征临街商铺的市场单价为7757元/㎡。
3.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
七、搬迁费
被征收的商铺营业性商业面积不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商铺营业性商业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一次支付。
八、搬迁时间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
(一)搬迁时间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临街商铺享受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自本补偿方案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本《方案》发布征收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搬迁的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九、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4.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报请云冈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